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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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及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维护看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
2、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治疗,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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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 诊断 证明书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