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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
2、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开发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扶贫开发、残联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确保建档立卡贫
3、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第六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4、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五)重点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第八条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
6、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三条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第十五条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
7、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扶贫开发、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