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水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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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水电管理和使用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降低水电能源消耗,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保障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基础用电用水为导向,围绕学校节能降耗工作目标,遵循“保证需要、厉行节约、分类管理”原则。对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保证教学基本用量,对于用量较大的单位,实行测定用量管理。第二条对公共场地、会议报告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实行平均用量指标管理;经营服务等单位必须自付水电费。通过分类管理,落实责任,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第三条学校水电用户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电
2、用水秩序。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节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校节能工作,审核评价节能工作成效,讨论重大管理措施和办法。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节能管理责任人,必须加强本部门水电使用和节能管理。第五条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水电管理、节能改造与监督、水电安全检查、能源资源消费定期公示等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是学校水电管理协作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依据学校规定使用水电,发现浪费现象及时通报和制止,做好各项节能工作。第三章各二级学院和部门使用水电第七条各部门机(库)房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水电管理,做好节约工作。第八条阅览室、图书室(馆)必须加强节能管理,
3、建立用电管理制度,合理开放照明电灯,充分利用自然光亮度。第四章公共设施、绿化使用水电第九条广场、道路、楼(梯)道、卫生间等使用水电管理。(一)广场、道路电灯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季节调整开灯时间;景观灯根据节日和学校活动使用;广场水池加强管理,通过清理、排污、抽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二)楼道照明属于公用照明,在保证基本光亮度情况下,加强节能管理;公共卫生间水管设施应保持完好,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第十条消防、配电柜、电梯、风扇等使用水电管理。(一)消防水管是用于消防安全的专属设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使用O(二)供电配电设施设备是保障行政和教学使用的设施,各部门应遵守规定,不得
4、擅自调整使用。第十一条校园绿化使用水电,由学校绿化部门管理。绿化用水应合理使用,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利用雨水、地表水等水源;禁止使用自来水、消防水。第五章基建、维修使用水电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申请使用水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缴纳安全保证金;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接通水电管网,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第十三条基建和维修按工程进度缴纳水电费。第十四条竣工后,基建维修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拆除电源和水管;水电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缴清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如不及时拆除,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拆除,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各类费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或自行拆除计量装置,水电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下
5、达收缴费用通知单,按工程总造价的5%,报请学校财务部门在年度工程预付款中扣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水电,在水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临时用电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第六章营业服务使用水电第十七条校内经营服务单位及学校同意的校外使用水电单位,应遵守学校规定,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经线路安全核准后,在水电管理部门指导下安装,各种材料、人工和计量表自理。第十八条校内各部门利用学校设施开展经营服务或有偿使用,校外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开展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使用结束,按用量缴纳水电费。第七章公共场所使用水电第十九条校内教工宿舍的楼道照明、校园
6、路灯等,由学校水电部门管理。第二十条体育馆、球场、礼堂、会议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是为行政、教学、师生活动提供的场所,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使用水电。如在此类场所有经营性活动,则参照第七章相关规定收取用于经营水电费用。第二十一条外单位临时使用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遵守学校规定,按照第七章第二条使用水电。未办理使用申请手续,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提供水电。第八章教职工、学生宿舍使用水电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宿舍承租人应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规定,禁止私拉乱接供电供水线路,所使用水电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宿舍用电应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三无”电器;用电采取“定额供电、超额付费”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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