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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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适用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区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适用办法。第三条(适用主体)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
2、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四条(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第五条(原则一)行使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六条(原则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
3、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第七条(法律适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S)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八条(情节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第九条(处罚裁量定义)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
4、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较轻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第十条(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5、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S)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从重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S)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或专项整治中的违法行为;(四)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五)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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