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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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24H)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以及省、市对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现就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企业(非煤矿山、码头等)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大量使用,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柴油,仅为本企业生产的不能上路的工程车辆(如铲车、挖机、叉车、推土机等)提供加油服务。二、凡有自储油需求的企业应
2、向县商务部门递交书面安全承诺,经县商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设立储油装置(现场核定储油量)。书面安全承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承诺书;2.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需自储自用柴油意见书;3.企业自用柴油设施设备清单、口用油量测算表及证明材料;4.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县商务部门收到材料,组织现场查验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三、凡己设立自储油装置的企业须每年向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内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表;2.油品供应证
3、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3.企业自有车辆清单;4.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5.上年度成品油购进、使用情况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四、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使用专用油桶,并存放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等要求的场所内,储量提倡日购日用。用油量特别大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储油场所建设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016-2014)等规范执行,员工规范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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