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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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吉林省重点县建设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第三条年度验收以经省水利厅和县水利局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年度目标实现情况。总体验收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重点县三年建设
2、方案、省水利厅和县水利局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第四条重点县三年总体验收工作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重点县年度工程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重点县年度和总体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及有关变更批复文件。(二)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三)资金拨付文件。(四)县级开展资金整合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签报、请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五)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六)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财政部、
3、水利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六条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年度验收:(一)已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二)变更的年度建设任务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并全部完成。(三)审计、稽察、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四)管护主体和责任已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五)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资料完整。(六)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均已达到重点县年度建设目标的要求。(七)年度实施方案制定的资金整合措施已全部落实。第七条全部满
4、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总体验收:(一)各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年度验收。(二)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任务已完成。第四章验收组织第八条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重点县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法人验收;项目法人验收通过后,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及时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委托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重点县年度工程进行验收。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总体验收。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各重点县年度验收、总体验收情况报送水利部、财政部。第九条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工程自验时,应由水利部门、财
5、政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和受益乡镇、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外业工程、内业资料、财务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十条年度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县级验收现场核查全部工程;核查资金筹集、整合、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工程运行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评价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工程实施效果,提出年度验收结论等。总体验收在完成上述内容基础上,还要核实、评价三年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第十一条重点县建设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一)验收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验收报告(法人提供)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法人提供)3、财务决算报告、
6、决算表及相应附表(法人提供)4、财政、审计部门资金审查意见(法人提供)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机构提供)6、工程设计工作报告(设计部门提供)7、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提供)8、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单位提供)9、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质量监督部门提供)10、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法人提供)11、验收鉴定书(初稿)(法人提供)(二)验收备查资料1、重点县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法人提供)2、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法人提供)3、资金拨付文件,农民投劳筹资证明材料(法人提供)4、工程质量监督书、项目划分材料(法人提供)5、单元
7、、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施工单位和法人提供)6、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资料(法人提供)7、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参建单位提供)8、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施工单位提供)9、工程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供)10、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提供)11、竣工图纸(施工单位提供)12、重要会议纪录(项目法人提供)13、质量缺陷备案表(监理机构提供)14、安全、质量事故资料(项目法人提供)15、专项、阶段验收材料(项目法人提供)16、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项目法人提供)17、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参建单位提供)18、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项目法人提供)19、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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