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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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
2、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五)
3、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八)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考试工作人员收卷
4、,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不停笔拖延时间者,考试工作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九)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校内考试时,考试前须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程序及成绩计算方法参照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执行。请假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二、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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