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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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其他类别研究生参照执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
2、明,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五条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3、生活。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定因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二)经学校选拔的支教团计划或推免辅导员;(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四)创业及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
4、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开学前或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因第三条,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三)因第六条第一款,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后仍不合格者;(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入学者;(五)自愿申请者。第十条
5、研究生应当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同时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一条研究生实行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4年,直博生基本学制5年,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6年。第十二条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延长2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延长3年。第十三条研究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等其他特殊情况保留学籍的,最长学习年限相应顺延。第十四条研究生达到
6、基本学制年限不能毕业时,学院应对其做出成绩预警和超期预警。在最长学习期限内,每半年预警一次。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得再申请延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第十七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基本学制到期前一年申请提前毕业。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的,以旷课论处。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
7、请假手续,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导师批准,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学校不对研究生请假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二十条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履行续假手续,其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应办理休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审批赴校外从事学习科研活动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根据本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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