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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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和基本建设考古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
2、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商丘市国有土地建设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前置工作,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加强供地基础性工作,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前完成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咸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二、适用范围(一)全市范围内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土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o(二)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现有程序进行。三、工作程序(-)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和核定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文物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财政部门
3、对考古调查、勘探经费进行合理预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负担。(二)土地清表。拟出让土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拟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土地清表。(三)考古报请。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存量土地在储备入库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向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部门接到考古工作申请后,由考古申请单位与有资质的市文物勘探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考古工作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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