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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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行政程序办法在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工作。一、重要意义在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诚信、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有力法治保障;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
2、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途径。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查处。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履行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标准,符合条件的方可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二)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客观危害以及主观恶性,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三)加强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到知错能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
3、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四)倡导诚实守信。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违背诚实守信,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相同违法行为,应对其后续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在处罚自由裁量方面综合考虑历史违法情节,同时将其处罚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三、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免罚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在日常检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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