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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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做好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在我省申请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第三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以下简称“体系核查”)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负责体系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2、。第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时同步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注册申请受理后即视为申请人已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可随时接受体系核查。第五条省审评中心在收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技术审评中认为有必要进行体系核查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体系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对申请人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提交自检报告的,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对申请人或者受
3、托机构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第六条省审评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等,确定检查方式以及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产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现场检查时,可仅对注册申请人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第七条体系核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开展,若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线上检查的形式组织核查。第八条以下情形应当开展现场检查:(一
4、)新企业的首件产品注册;(二)新生产地址的首件产品注册;(三)根据既往未适用过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开展体系核查的;(四)技术审评过程中认为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省审评中心应当在提出核查需求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体系核查工作。第十条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品种、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如3天仍不能完成检查的,可适当延长时间。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检查员从省级医疗器械检查员库中抽取,企业所在辖区的检查分局可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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