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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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的费用。法律援助补贴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
2、务类型、承办成本即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直接费用根据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Efl刷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在岗职工口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第四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鼓励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第五条办案补贴指导标准:(一)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进行分类,将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做为第一类地区,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外的市(州)、县(市、区)做为第二类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范围。省内成渝地区双
3、城经济圈包括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除平武县、北川县)、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除万源市)、雅安(除天全县、宝兴县)、资阳等15个市。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外的市(州)、县(市、区)包括攀枝花、广元、巴中、甘孜、阿坝、凉山6个市(州)和平武县、北川县、万源市、天全县、宝兴县5个县(市)。L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1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19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2700元。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000-30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
4、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IOOo-1800元。2 .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外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300-1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900-23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700-3200元。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000-35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300-2100元。3 .无期、死刑二审案件,每件补贴4500元。(二)对需跨省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确需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
5、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省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办案的补贴标准领取补贴,城际间交通费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在同级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三)办案补贴特殊情形处理:L承办两人(含)以上针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或被告相同的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群体案件,如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不超过相应标准的15%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同情形下个案补贴标准的15倍,实行案件数量与补贴最高限额分档次按比例挂钩。2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
6、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0%-40%支付补贴;己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70%支付补贴;己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额支付补贴。3 .如遇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办案成本明显超过相应案件补贴最高标准的,或者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报经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酌情处理。每年酌情处理的案
7、件量不超过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总量的5%0除多次会见、开庭时间过长、需大量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等情形外,原则上酌情处理提高补贴的幅度不超过相应补贴标准的100%o4 .对于省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和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报请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的,可以从上级法律援助经费中按规定列支。第六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指导标准:(一)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履行职责,未开展会见
8、、阅卷等工作,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元。(二)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完成会见、阅卷、参与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工作,形成完整案卷交法律援助机构并符合卷宗归档要求的,按件计算补贴,并按本办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补贴标准执行。第七条法律咨询补贴指导标准:(一)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或认可,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及其设立的省内或省外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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