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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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
2、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时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
3、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申
4、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地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X国家基础标准X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义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X绩效因素,并根据上年度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执行中央制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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