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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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
2、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等机构。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
3、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治区财
4、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盟市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扶贫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脱贫地区倾斜。第七条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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