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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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监督管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秩序,保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安全、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根据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数量,负责我省区域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确定、调整、审批。第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进入,根据布局、需求情况,适时确定调整,由省药监局事先公告,明确拟定点区域、数量以及受理截止时限等。当申请企业数量超过所在市(州)拟定点数量时,按照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退出包括企业自愿退出和依法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已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不纳入调整范围,但国家、省药品监管部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条件
3、等另有要求的除外。第五条申请成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三)未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第六条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从事药品经营3年以上;(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专门机构、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专责的责任体系;(三)具有独立的药品仓储能力,能保障药品安全依规储存;(四)具有独立的药品配送能力,能保障本行政区域或划定的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需求;(五)已形成药品销售网
4、络,企业管理和经营效益好;(六)有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并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同时建立有专用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和销毁账册;(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禁毒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行为。(八)申请供药责任区域尚未有划定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供货的。第七条申请成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从事药品经营2年以上;(二)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专门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专责的责任体系;(三)具有独立的药品仓储能力,能保障药品安全依规储存;(四)具有独立的药品配送能
5、力,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使用需求;(五)已形成药品销售网络,企业管理和经营效益良好;(六)在药品库房中设立有独立的专库或专柜,并建立有专用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和销毁账册;(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禁毒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行为。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在省药监局发布调整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附件L附件2),企业应当对其报送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需求和定点企业数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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