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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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以下简称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艺术作品展览是全区最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展览,用于展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广西艺术创作水平、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第三条艺术作品展览涵盖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等4个门类,分别设美术作品展、书法(篆刻)作品展、摄影作品展和工艺美术作品展,每
2、年各举办1次。第四条艺术作品展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承办。第五条每年举办艺术作品展览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建艺术作品展览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展览方案、发布通知,组织评选、筹备、展出等工作。各承办单位联合制定艺术作品展览总体工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实施。第六条组委会主任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4个工作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工作的领导担任。美术、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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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艺术作品 展览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