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试剂、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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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品、试剂、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我院药品、试剂、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工作,厉行节约,堵塞漏洞,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学院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实行招标、议标或比价采购的方式,择优订购,并接受财务和监审部门的监督。第三条采购工作在实施前,需按医院项目立项审批的管理规定进行申报、论证和审批。第四条仪器设备是指医疗、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基建项目、行政办公和后勤管理设备等。大宗物资是指同类物品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
2、服务等所需物品。第五条单价(或批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和试剂,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议标,统一采购。药品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单价(或批量)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由采购小组按照议标或比价采购的形式进行采购。采购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监审部门等人员组成。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零星采购,零星采购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零星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在调研的基建上,提出定购、采购方案。采购方案要明确型号、功能、规格、质量、材质、价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到货时间。经采购小组集体研究、考察后,通过货比三家的形式,择优议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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