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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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1总则1.1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Q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运行部及业务中心(简称各部门(单位)在岗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1.3 管控方式1.3.1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并做好考勤管理。1.3.2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2管理职责2.1 人事部是员工考勤、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员工考勤、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员工在休假期间的待遇Q
2、2.2 公司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员工考勤、休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员工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负责本部门(单位)员工考勤;负责审批、办理本部门(单位)员工(公司直管领导人员除外)请销假手续。2.3 各级工会负责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2.4 纪委(监督部、巡察办)负责对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3管理内容3.1 法定节假日3.1.1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3.1.2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假日标准为11天(国家对法定节假日假期安排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别是:(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
3、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3.1.3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1.4 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则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3.1.5 公司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3.2 带薪年休假3.2.1员工连续工作
4、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3.2.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2.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3.2.4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四班两倒人员按每休1个班次计L5天假期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个班次的按1个班次执行Q采用其他非标准工时制的人员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折算。3.2.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累计休育儿假超过6个月的。3.2.6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3.2.5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3.2.7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应安排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不超过两次,且首次休假不执行3.2.4条款中“折算后不足1个班次的按1个班次执行”的规定。3.2.8各部门(单位)应在年初安排好本年度员工年休假计划,并告知员工。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安排次年补假。3.2.9员
6、工应按部门(单位)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对部门(单位)安排了休假而员工未休的,视为本人放弃。3.2.10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单位正常支付薪酬待遇。3.3探亲假3.3.1员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员工工作满1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员工所在单位具体核实。3.3.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
7、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3.3员工休探亲假可根据实际给予12天的路程假。3.3.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及路程假。3.3.5员工探望配偶,应出具由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未享受探亲待遇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从结婚的次年开始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养父母或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至十六周岁,且现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以人事档案记载为依据),属探望父母之列。离婚后未再婚员工可比照未婚员工执行Q3.3.6员工从享受探望配偶待遇的当年起,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父母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享受四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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