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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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补充规定卫生部近日下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一般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尤其对特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据此,我院特制定使用麻醉药品的补充规定,请各科室严格执行。一、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特殊患者,即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且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相关规定(1)首诊医生须亲自诊查患者,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内容认真检查,正确填写专用病历的相关内容。(2)建立该特殊病历前,首诊医生应认真查验以下资料: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由他人
2、代办,必须查验代办人身份证明及与患者关系的有效证明。(3)所有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都应填写知情同意书,否则不得开取。三、具体办法1、首诊病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办理程序:(1)病人挂号就诊后由各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进行接诊,进行相关检查,对符合使用条件的书写诊断证明。(2)病人携带我院开具的或其它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医务科办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并填写知情同意书。(如由他人代办,除了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须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及与患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到医务科办理专用病历,填写知情同意书)。(3)病人携带专用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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