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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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才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3、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及教育厅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八条各单位公务用车处置事项按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完成次年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的报送(当年报次年计划,每年仅报送一次),未按要求报送的,教育厅不予受理其次年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应做好对接,避免错报、漏报、迟报。各单位公务用车调拨(划转)、损失核销,以及未达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废。第九条各单位土地处置事项,严格按自治区土
4、地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各单位涉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公有房屋处置事项,按危旧房改造相关规定,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八、九、十、第十二条规定外:(一)各单位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或未达使用、报废条件,但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二层机构单位为100万元;教育厅预算下属的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中职学校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为3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自主处置,单位应每半年(当年7月31日前、次年1月30日前)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二)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二层机构未达使用
5、年限或报废条件,且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教育厅审批。(三)各单位未达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且单位价值300万元以上(含)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季度汇总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后,由上级预算单位报教育厅,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第十二条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
6、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教育厅审批。第十三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各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单位内部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彳寺应急事件结束后按资产审批权限报教育厅或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各单位按照权限自主处置的内部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各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公务用车处置完成后应将处置结果附相关处置证明材料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车辆销编手续,其中公务用车损失核销经自治区机关
7、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直接办理车辆销编手续,不需另报材料。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七条无偿划转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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