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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丰镇土地及地面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妥善做好项目用地及地面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华政规(2023)12号)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华丰镇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华丰镇土地及地面构筑物征收项目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地面青苗、建(构)筑物及搬迁安置的土地(不含旧城改造征迁范围)。第二条征收具体范
2、围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为准;征收补偿方案的实施以华安县人民政府批复本方案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设计单位和土地部门提供的征地红线图内的土地面积及土地类别进行补偿。耕地每亩39000元(村提留按相关规定提取),园地每亩18720元,山地等其它地类每亩14430元;青苗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征收国有工业用地的具体补偿标准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第四条土地丈量办法: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丈量,通过公开、公示方式确定土地面积,经确认无误后,再予以发放款项。(丈量单位及单价由华丰镇进行比选招标)第五条坟墓一次迁移费:金斗500元/
3、门,土墓2000元/门,水泥墓4000元/门,祖墓IooOo元/门。如遇坟墓有用石头或水泥等砌挡土墙的,该部分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并给予补偿。第六条土地征收费用参照相关的文件、会议纪要执行。第三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第七条本方案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执行以下原则:(一)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安置地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及奖励金。(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原则。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4、。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后,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执行货币补偿:(一)房屋权属不明确;(二)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或者典当,且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典当权利人就补偿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征收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四)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不一致。第九条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1.有合法权源的房屋,按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确定;无合法权源的,以镇政府委托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为准。2 .凡是从项目建设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
5、、改建、扩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3 .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向公正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价格由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明细表或评估报告的价格为准。第十一条房屋搬迁安置原则: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或者采取土地使用权调换,分散或集中安置方式。搬迁安置面积分成80、IOonI2、120等三种类型。1.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实行按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交付验收的顺序号来选择安置地。(在政府公告的时间内完成交付验收的视为同一顺序号,则采用抽签方式决定选择安置地的顺序。)2.被征收
6、人选择安置地自建房屋的,凭有效土地使用证置换安置地。合法有效面积小于50平方米者,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收购;如被征收人提出需要安置,由双方协商确定。合法有效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含80平方米),给予安排一块80平方米的宅基地。合法有效面积在80平方以上到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给予安排一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合法有效面积在100平方以上到120平方米的(含120平方米),给予安排一块120平方米的宅基地。合法有效面积在120平方以上到200平方米的(含200平方米),给予安排2块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合法有效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安排3块80平方米的宅基地或者
7、2块100(或120)平方米的宅基地,但不得置换三个以上安置地(不含三个)。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地自建房屋的,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建议统一层高、统一外立面设计装修、统一坡屋顶设计。第十二条搬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征收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和安置点的建设费用250元/rtf,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搬迁人按156元/行收购补偿。第十三条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的安置范围。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
8、安置。第十四条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如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并酌情安置。第十五条己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如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并酌情安置。第十六条如被征收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搬迁人的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按156元/rtf收购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征收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
9、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或者典当,且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典当权利人就补偿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的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第十七条被征收人的村委会负责提供安置用地;征迁人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安置宅基地由村委会统一向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第十八条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拆后建的操作办法。被征收人在搬迁之前必须先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补偿费,再根据镇政府的安置办法进行选址施工建房。第十九条过渡安置方式:1.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
10、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发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标准,原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直至交地后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2 .住宅搬迁补助费2元11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3 .生活用水、用电、电视、电话、宽带等移机各补助250yeo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第二十一条从通知签定搬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6天内签订搬迁补偿
11、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的迁改事宜。迁改三杆的征地和青苗由当地政府负责。土地补偿标准:(一)水泥杆(不分高度)300元/杆(孔),加固拉线200元/杆(条)。(二)高压线铁塔1.lO千伏(含10千伏)以下:500元/座。2.10千伏以上,固定用地按实际用地丈量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执行。(三)电缆通道直埋沟占地按
12、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四)检查井:100-300元/个。(五)基站、机房按实际占地面积和土地类别补偿。(六)地极按50厘米宽计算,长度按实际丈量计算土地面积和土地类别补偿。(七)10千伏及以上导线架设影响青苗的,以实际损失计赔,最大宽度不能超过1米,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第四章国有土地上的企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被征收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建筑的价格由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明细表或评估报告的价格为准。第二十四条企业用房搬迁补助生产经营用房按照1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第二十五条企业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因
13、征收造成企业停产的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简易搭盖的有效建筑面积按3.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第二十六条企业用房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元/平方米奖励;其它辅助用房(含简易搭盖)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元/平方米奖励。第二十七条企业房源权属确认、补偿原则和处理方法,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九条执行。第二十八条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第五章构筑物、附属物、附着物
14、征迁补偿第二十九条军事设施、宗教场所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华丰镇委托的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将依法定程序给予强制拆除。第六章罚则与附则第三十一条罚则1.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征迁人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定程序给予强制拆除。2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 .故意扰乱搬迁工作的正常秩序
15、,损害和哄抢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搬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4 .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附则1.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评估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明细表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5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前提交以下资料给搬迁人: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土地证或房产证;住建等部门罚款凭证;水、电、闭路电视、电话、宽带的有效凭证;与搬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集体土地及房屋、构造物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华丰镇人民政府,以上标准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或相关征迁标准相违背,以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或相关征迁标准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19年7月18日施行的华丰镇集体入地及地面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同时废止。项目征迁青苗等补偿标准品种规格价格(元)龙眼、荔枝、杨梅、橄榄5500元/亩枇杷、柚子、柑橘、芒果、橙、桃、杨桃、李子、枣树、芭乐、黄榴、香蕉、药材(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