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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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高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达产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朝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以“标准地”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第三条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是指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达产期限内,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甲方权利,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投产时间、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指标进行核定的行为。第二章工作分工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各项约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联合复核。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在
2、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能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汇总各参与部门的具体要求,主动与建设单位接洽,组织现场联合复核,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将达产复核意见书面送达建设单位,听取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负责核查建设单位投产时间是否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税务、工信、统计、供电等部门负责对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能耗指标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境指标进行核查。第五条参与达产复核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各项指标复核的具体办法,公开发布,并向建设单位做好政策解读。第六条参与达产复核相关职能部
3、门应明确达产复核具体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达产复核基本工作流程(1)复核启动(2)指标核算(3)现场核查(4)形成复核意见(5)资料归档第八条达产复核应在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由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启动,并函告复核参与部门。第九条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统计、税务等参与部门应及时核算各项指标数据,书面反馈至牵头部门。投产不足一年的,计算月度平均值,再测算年度数据。各参与部门能够直接掌握的指标数据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确需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列明清单,反馈至牵头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应当汇总证明材料清单,统一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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