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林长制“一长两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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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林长制一长两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一长两员”源头管理架构,推深做实“林长制”工作,进一步强化专职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护林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X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修订)、XX乡林长巡林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长两员”是指全乡林长制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体系中的乡村两级林长、基层监管员和专职护林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护林员是经个人自愿申报,村委
2、会审核考察,乡人民政府审定,村委会公示,乡人民政府聘用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专职人员。第四条护林员建设和管理按照“县建、乡管、村用”的原则,乡、村两级承担对护林员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第五条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简易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劳务报酬等支出。专职护林员报酬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2000元,并设立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具体由乡镇(场)制定标准,绩效考核发放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年劳务报酬总额的30%以内。第二章护林员选聘第六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用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选聘应当包括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由本人提出申
3、请,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初审推荐,报乡镇审核,在当地村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县林长办审定汇总,由各乡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等,并报县林长办备案。第七条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森林保护意识,愿意从事护林工作,能正常履行护林职责。(二)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原则上年龄在18-59周岁的本村常住村民。(三)在当地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正确使用林长制APP,敢于制止、举报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四)现任村两委成员不得兼任护林员。在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脱困户、低收入人员、复退军人等要优先选用。第八条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本人提
4、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予以解聘。(一)身体健康原因;(二)违反管护劳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四)因移民搬迁远离管护区域,不适合继续巡护任务的;(五)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巡护任务的。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通知村民委员会和本人。第三章履职和监管第九条乡林长办公室负责护林员的监督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十条乡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组织、管理、监督、培训、履职考核和档案建设等工作。第十一条乡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并按时按质完成;每年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5、存在的问题。乡级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协调处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负责监管员、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落实源头管理责任。村级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第十二条监管员负责责任区内所有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乡林长办公室报告。第十三条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一)宣传、贯彻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二)开展日常巡护,掌握责任区内森林、湿地和草地等分布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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