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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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
2、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与农业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犬只收容、留检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监管犬类诊疗服务机构和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指导犬类免疫、检疫,发放犬类免疫证和犬只收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
3、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第六条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或组织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等宣传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第九条养犬人应当依法依规养犬、文明
4、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条本市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禁养区是指机关团体办公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以及由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限养区是指XX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以及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限养区养犬实行登记管理和狂犬病免疫制度,禁止无证养犬。第十二条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至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许可的机
5、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取得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已取得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第十四条饲养犬只应当进行登记,出生不满三个月的幼犬除外。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非禁养犬只进入本市犬只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2只。限养区内个人禁
6、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及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另行公布。第十六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养犬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三)所养犬只符合相关规定,为犬只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单位是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三)有专门的圈养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管理和驯养;(四)所养犬只符合相关规定,为犬只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养犬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
7、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养犬人姓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以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逾期未补办的按无证养犬处理。登记的犬只转让、失踪或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犬只生育的幼犬,可送他人领养。领养人应按本条例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条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以及免疫证明。第二十一条养犬单位及个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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