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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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制定本指导意见。一、严格源头管控(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一是坚持评价机构数量服从执业质量,严守安全红线和底线,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资质认可机关)要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
2、评价服务体系。二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省级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层层下放资质认可权限,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三是省级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单位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利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二是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行为。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保充当专(全)职评价从业人员的“挂证”行为。三是严密防范利用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对出现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频繁变更情形的,省级资质认可机关要跟进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的定向核查,加强对用于资质申请、资质保持的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四是严禁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不得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指定培训等作为认定专(全)职评价从业人员的前置,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各类技术人员均可
4、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评价活动、参与评价报告编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一是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范围。二是省级资质认可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当依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的非法利益关联。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评价机构从事其他评价评估类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三是对未纳入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清单的安全评价评估事项,
5、按照“谁要求、谁组织”的原则开展,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对企业为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水平主动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事项,由企业自行组织。二、严格过程管理(四)实施评价报告全文公开。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要将上季度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在本机构网站上全文公开。二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行政许可决定及行政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报告,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三是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评价评估报告,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参考。四是公开的安全评价报告涉
6、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五)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一是安全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异地执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要求。二是省级资质认可机关要将分支机构专业能力配备保持情况和执业情况纳入属地监管和日常监管范围。三是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防止分支机构和外聘人员体系外运行。(六)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省级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纳入年度监
7、督检查计划。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情形的,延伸检查其资质保持情况,因人员变动、场所变更等因素不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资质条件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规核减其资质范围或撤销其评价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严防评价机构违规运行。(七)探索安全评价信用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相关要求,探索实行安全评价领域信用管理。一是省级资质认可机关依法依规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二是应急管理部将依托
8、汇总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和评价报告等信息,搭建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平台,分行业领域开展评价报告查重评估,严防评价报告抄袭、雷同。三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鼓励由第三方实施安全评价信用评定制度,对违法违规、不守诚信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强化信用约束。(八)强化安全评价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制定行规行约、团体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收费,培育健康行业文化;鼓励安全评价机构组建行业自律联盟,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自觉抵制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鼓励媒体挖掘正反面典型,剖析典型案例,持续净化安全评价服务市场。三、严格责任落实(九)落实建设单位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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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安全评价 机构 监管 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