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docx
《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ww,浙注省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g”号浙浊省科学附件:1.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i14Z(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的裁量权,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
2、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合法、公正、公开、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及时改正、违法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等,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追究时效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科技 行政处罚 裁量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