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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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制度一、目的预防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二、适用范围消毒供应中心三、依据卫健委: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2017四、内容(一)分类清洗1.高度危险性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主要指直接与人体无菌组织接触的各种外科手术器械、换药碗、腹腔镜、膀胱镜、牙科器械、穿刺针、产科器械等,根据污染的程度进行人工清洗和机器清洗,遇到特殊感染的器械应先消毒再清洗。2、中度危险性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主要指与人体粘膜相接触,未进入无菌组织的器械,如呼吸机(麻醉机)管道、呼吸气囊、氧气湿化瓶等按照流程清洗。(二)各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医疗器械在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方可再次使用,尽量采用压力蒸汽灭菌
2、法进行灭菌,对于不耐高温的器械如腹腔镜等可用低温灭菌方法。(三)各种具有中度危险性的医疗器械在使用前应进行高水平消毒或灭菌后方可再次使用。如胃镜、肠镜、支气管镜等一般采用邻苯二甲醛浸泡5分钟以上进行消毒处理后使用,其他器械如各种管道、氧气湿化瓶等由消毒供应中心处理,须用500-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四)用后的医疗器械须按不同器械的特性进行认真清洗后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低温灭菌后备用。(五)采用压力蒸汽灭菌的无菌包外应粘贴灭菌效果指示胶带,包内放有灭菌效果指示卡,灭菌后的无菌器械包使用前应检查灭菌效果合格后方能使用。(六)无菌器械包和使用有效期:一般包装7天、纸塑包装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须重新处理灭菌。(七)使用含氯消毒液应每天更换,使用前监测有效浓度。(八)特殊感染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应遵循先高效消毒再清洗再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灭菌的原则进行消毒灭菌处理。(九)各种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应建立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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