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共会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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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共会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共会场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会场的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率,确保学校各类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会场是指师生员工召开各类会议、开展接待、进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学生社团为丰富校园生活举办各种活动的场所。一般不对校外单位借用。未经主管校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做他用。第三条公共会场包括XX校区光华楼、逸夫楼、逸夫科技楼、子彬院会场;XX校区廖凯原楼、图书馆会场;枫林校区明道楼、治道楼会场;XX校区会场。公共会场不包括二级单位自行管理的会场。第四条在学校公共会场举办的活动,需遵守学校关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2、、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规定,并根据管理规定审批。第五条学校公共会场内禁止营利性培训活动、营销活动、娱乐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严肃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章公共会场的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第六条学校公共会场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在线申请、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第七条总务处是学校公共会场管理的职能部门。总务处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会场的会务服务、保洁服务、多媒体系统设施日常维护,保障场地、设备的正常运转。第八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公共会场及场内设施统一建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对公共会场的收费价格进行评估。财务报销系统
3、应与会务管理系统对接,申请会场需即时缴纳相关会场费及所需设施设备使用费。第十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公共会场各类安全保障措施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会议的治安管理、消防检查,以及重大会务期间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保障活动安全、有序举办。单场会议超过400人的(XX、枫林、XX分校区超过100人),须报保卫处备案。第十一条信息办及基建处分别负责公共会场的网络线路支持和公共会场修缮等工作。第三章公共会场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及学生组织使用学校公共会场举办各种活动,必须履行预约申请及审批流程,须提前在学校“eHall”系统申请或者递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会场。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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