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docx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排污单位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及从事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适用本条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重点行业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
2、况的仪器设备。自动监测数据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采集、上传的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第四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实施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的标准规范及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备案工作。自动监测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验收备案。实施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设备开展安装、联网、使用等工作。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
3、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标准规范及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停运、有计划维护保养等非正常采样监测期间,应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第六条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维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中应明确自动监测设备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具体要求。委托运维
4、不免除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运维排污单位或从事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制度,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自动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以及自动监测数据传输联网状况,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5、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排污单位对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告警信息,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报告、核实处理,并通过相应系统企业端反馈。第八条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任一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或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非甲烷总煌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的,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其中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日均值限值或24小时均值限值的,从其规定,未
6、明确的,按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认定。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对其他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条件具备后,按本条第一款执行。第九条一个自然年内,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或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数据年排放总量,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年排放总量的计算,依据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时污染物日排放量有效值与自动监测设备非正常运行时污染物日排放量有效替代值,其中污染物日排
7、放量的计算及有效性判别及无效数据的处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经现场调查核实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排污单位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调查询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污染源 自动 监测 数据 管理条例 第一次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