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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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新华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专利资助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
2、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新华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优先支持拥有有效国内发明专利且存续时间超十年的企业、技术领域属于本市高精尖产业范畴内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河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等。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资助标准(一)在单一国家新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新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二)对新完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
3、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厉力5万兀(三)对第一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00元;对一年内新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含3件)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一年内新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已经获得省、市资助的,区级不再重复资助。(四)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区外迁入我区并在我区纳税满一年的企业,对其拥有的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六条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标准:(五)高价值专利培育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高价值专利名单,对于我区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件专利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补助金
4、额不超过10万元。1、维持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2、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3、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4、战略性新兴产业的;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六)专利奖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转化促进资助标准(七)专利运用转化鼓励辖区中小微企业接受区内外相关主体进行专利的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对成功进行相关许可、转让的专利和作价入股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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