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工程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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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省建筑条例、XX省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推行“七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建设过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建设项目立项及投资管理第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遵从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立项前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项目执行单位要依据校园总体规划收集相关资料,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
2、和项目估算投资等,并以此作为建设项目开展的具体依据。第二条项目建议书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执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充分做好前期研究,科学确定设计任务书,完善建设项目概念性方案并根据概念性方案编制投资估算,避免建设项目和投资估算内容的缺项、漏项。报告的质量和深度应符合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由项目执行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项目库报省财政批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第三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功能
3、及质量要求,审核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的合理性,对设计采用的材料设备提出反馈意见。初步设计文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投资计划文件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对批准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要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应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建设规模、计划总投资等,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属重大变化的(建筑面积、投资超出原批准额度10%以上的),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六条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性因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估算总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单项估算
4、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确定,5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估算总额超出合同价10%以上的,单项估算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单项估算额在50万以上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投资增加额超出省发改委批准投资额度10%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七条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公开制度,财务处负责在校园网公开以下内容:工程预算安排、工程资金筹措、计量支付情况、计量支付程序、计量支付周期、计量支付时限等。第八条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竣工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核实工作,审计处负责工程的跟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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