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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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龙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盘龙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保证我区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盘龙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实施工作,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行政复议代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正在参与盘龙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包含社会
2、律师及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第一章法律咨询和法律代书服务程序第一节法律咨询服务程序第四条公民可以通过来访、来电、信函和网络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咨询的途径和方式,为公民提供专业、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第五条法律咨询要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援助人员应理性、审慎地提供法律意见供咨询人参考,且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决策。第六条盘龙区法律咨询服务采取“报名+值班”的方式进行,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报名24小时后通过“盘龙区值班律师助手”上查看自己的值班日期和地点。值班当日,法律援助人员应按时到值班地点,并通过“盘
3、龙区值班律师助手”打卡签到,下班时打卡签退并拟写值班小结后方可结束当日的咨询工作。第七条提供法律咨询前,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登记咨询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咨询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第八条咨询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耐心倾听咨询人陈述,问清事实经过和咨询人的诉求,综合分析了解情况,帮助找准问题关键和症结,确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行动方案,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咨询人,引导其理性、依法维权。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禁止在工作时间抽烟、喝酒;禁止带小孩上班;禁止在服务大厅接待亲戚朋友、私人客户;禁止接打与业务无关电话;禁止在网上进行聊天、打游戏、看视频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禁
4、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打瞌睡、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禁止无故迟到、早退;禁止擅自离岗、空岗;禁止无故拒绝提供非申请类的法律服务;禁止与他人发生争执吵闹。第十条对一般性的法律问题法律援助人员应做到即时答复;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即时答复的,应当在咨询当日将问题报告至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告知咨询人法律援助中心将在7日内予以答复;对于非法律问题但涉及区司法局的投诉、信访等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业务科室核实后指引咨询人到业务科室进行办理。第十一条咨询过程中,如咨询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人员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
5、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材料和程序,帮助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整理需要提交的材料。(二)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应当指引并帮助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向咨询人解释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的原因,报告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四)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的,应告知申请人无法为其提供咨询的原因。第十二条咨询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视情况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视频咨询、上门咨询等便民服务。第十三条咨询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云南省智慧法援”平
6、台如实录入咨询情况,每位法律援助人员当日录入率不得低于当日咨询总量的90%。第十四条对于来信方式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收到来信之日起7日内对来信咨询进行回复,回复方式可根据咨询人意愿和实际条件采取信件、电话等形式,咨询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并在咨询完成当日将咨询情况录入“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第十五条对于网络留言咨询,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查收到咨询问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对于网络视频咨询,应即时进行解答,咨询程序按照本规定第9条至第15二条规定进行,并在咨询完成当日将咨询情况录入“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签到签退、值班小结、咨询数据录入情况综合评
7、定法律援助人员的值班是否合格,评定合格后方能进入补贴发放审核程序。第二节法律代书服务程序第十七条盘龙区法律代书服务采取“申请+指派”的方式进行,群众向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代书申请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受理后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申请人代写法律文书。文书拟写完成后应通过打印纸质版或发送邮箱的方式送达受援人,同时将电子版保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电脑上,作为代书补贴发放的佐证材料。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几类:(一)诉讼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等。(二)法律事务文书,主要包括各种协议书、委托书、遗嘱、仲裁申请等非诉讼法律
8、事务文书。(三)其他法律文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书等与民生密切相关且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信访、举报、投诉等文书不属于本规定中的法律文书。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代写法律文书时,应根据现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书写。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根据书写需要向申请人提出提供相应证据的要求,如申请人拒绝提供或不能提供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空出缺失部分,由申请人自行填写或后期提供证据后再另行补充。第二十条法律代书是以申请人的名义书写,反映了申请人的主观意志,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代书时不得使用印有“盘龙法律援助中心”“盘龙区司法局”等名称的纸张,不得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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