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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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修订)(下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全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周期性合格评估由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力、(下称省学位委员会)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
2、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第五条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省学位委员会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轮次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第6年为省学位委员会抽评阶段。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第二章学位授予单位自评第七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结合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数量、学科结构和院系设置等情况,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
3、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评估工作方案按规定时间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确定自我评估内容和标准。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办法自主确定。学校应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
4、或专业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第九条组织材料。合格评估的材料主要为:(一)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脱密后按年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二)各学位授权点准备有关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学位授权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和奖助制度、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近5年来学位授权点的课程表、教师讲义或课件、核心课程教学大纲、作业和专业基础课试卷、学生信息汇总表、学位论文一览表、就业情况汇总表以及反映毕业生业绩的文字材料和佐证材料、反映学位授权点教育创新和特色的佐证材料等。有关支撑材料作为省学位委员会随机抽评材料。(三)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的管理。根据国务
5、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数据标准,定期采集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加强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的监测。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平台下载并填写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每轮周期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止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第十条开展学位授权点评议。评议的基本环节和要求包括:(一)组织专家评议。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查阅材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每组评审成员中,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少于5人。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二)提出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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