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标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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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标准操作规程一、为维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订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标准操作规程。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非胃肠道接触包括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属于我院在岗的所有医疗、护理、技术人员(
2、包括返聘人员)。实习生发生职业暴露者按照本办法执行,后勤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可参照执行。三、血源性病原体是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HIV)等。四、血源性传播疾病是指由血源性病原体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进行传播,进而引起人体感染的疾病。五、体液包括羊水、胎盘液、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囊液、精液、阴道分泌物、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等人体物质。六、被污染的锐器是指被污染、能刺破皮肤的物品。包括注射针、穿刺针、缝合器等针具、各类医用或检测用锐器、载玻片、破损玻璃试管、安施、固定义
3、齿并暴露在外的金属丝及实验室检测器材等。七、医院和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本科室血源性病原体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根据标准预防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认真落实防护措施,保障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八、医务人员接触血源性病原体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一)应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面部时,应戴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手套;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喷溅或者可能污染医务人员身体时,还应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三)手部皮肤有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及
4、护理操作时应戴双层手套。九、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应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十、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建议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双手回套针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乱放针头利器。十一、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二)如有伤口应在伤口旁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清洗;禁止进行伤口的挤压。(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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