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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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民主评议与集中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如实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包括基础性素质、学业素质、发展性素质3个测评模块,分别以10%、70%.20%比例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二基础性素质成绩*10%+学业素质成绩*70%+发展性素质成
2、绩*20%。根据四舍五入原则,各项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评定各类先进称号、参评各类奖学金及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测评结果视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第二章基础性素质测评第六条基础性素质测评主要围绕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态度、日常行为和身心素质等相关内容进行评议,满分为IOO分。第七条基础性素质测评主要内容1 .政治表现:主要围绕学生的理想信念、政治态度、理论学习及思想觉悟等方面进行评议;2 .道德品质:主要围绕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文明礼仪素养、诚实守信等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评议;3
3、.学习态度:主要围绕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目标、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学术道德、学习投入及考试态度方面进行评议;4 .日常行为:主要围绕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大学生日常行为准则等情况进行评议;5身心素质:主要围绕学生参加体育、美育、心育、劳动教育等活动情况进行评议。第八条受到通报批评的,基础性素质测评评议总分每次减5分;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基础性素质测评评议分减50分;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基础性素质测评评议分不得分。第三章学业素质测评第九条学业素质测评主要以学年内学校教务部门记载的各门课程成绩(公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成绩除外)为准。学业素质测评成绩为学生学年内课程成绩的平
4、均学分绩点成绩,满分为IOO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平均学分绩点二(课程成绩*课程学分)/(相应课程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课程成绩按照首次通过课程考试所得分数计入测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的,以学生实际成绩计算;考试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时,成绩为“优”以95分计、“良”以85分计、“中”以75分计、“及格”以65分计。因故未参加首次考试,但事先已办理缓考手续,该课程成绩以缓考成绩为准;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和无故旷考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转专业学生按照转专业前认定的课程及其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第四章发展性素质测评第十条发展性素质测评主要围绕学生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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