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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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保障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的管理工作。第三条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负责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全省职业
2、病诊断医师的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应配备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人员,完善考试题库,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服务中心”)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申请和变更申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人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第四条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或指定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等工作。第二章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第六条职业病诊
3、断医师诊断范围分为以下十个类别:(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化学中毒;(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四)职业性皮肤病;(五)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七)职业性传染病;(八)职业性眼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第七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
4、年。职业病诊断医师变更诊断类别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并考核。第八条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相关的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六)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执业的期限
5、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两年;(四)未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它情形。第十条审批服务中心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章执业规则第H一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取得的诊断类别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取得诊断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工作。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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