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渔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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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渔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县美丽海岛建设,提高渔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渔农民宅基地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县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确保“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前提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渔农村范围内的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列入建设规划,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渔农村宅基地及农房除外。第三条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原则。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渔农民意愿
2、,不得强迫,违背其意愿。(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渔农村宅基地的渔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户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三)保护权益原则。除宅基地权益外,退出宅基地的渔农户在本村享有的原有权益继续享受,不发生变更。(四)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宅基地要与乡村振兴建设、美丽海岛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科学高效利用。第四条宅基地退出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分级落实。乡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县属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宅基地退出的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渔农村宅基地有偿自愿退出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
3、责统筹村庄规划的指导,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和转移登记。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使用和管理。县纪委县监委、县发改、县经信、县住建、县文旅、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渔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群众发动、宅基地情况调查、集体资产分配、宅基地盘活利用等工作。第二章退出主体、方式和模式第五条自愿有偿退出主体包括:(一)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它方式在渔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二)已进城落户自愿全部退出宅基地的;(三)其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自愿有偿退出主体须符合以下条
4、件:(一)拥有其它合法住宅或稳定住所的;(二)退出的宅基地须颁发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三)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第六条采取自愿有偿退出方式,引导渔农户或其他主体自愿退出其拥有的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统一安排,退出的渔农户或其他主体不再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宅基地有偿退出分为整片退出和零散退出两种模式。整片退出是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将对应范围内的渔农民或其他主体所拥有的宅基地及其它资产,全部统一交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住房、货币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零散退出是指个别渔农民或其他主体通过协商等方式自愿有
5、偿退出其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或使用。第八条对符合第七条属于渔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范围的,给予相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有偿使用费参照相关地价标准由乡镇把关,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各地实际制定。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退出的程序第九条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1 .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 .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3 .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 .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5 .
6、全部退出宅基地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附件二);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签订退出协议。经批准后,申请人与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附件三),同时将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资料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注销或转移登记手续。(五)乡镇人
7、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开展申请者家庭人员情况、住房情况调查,以及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开展丈量、登记、补偿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等编制2022-2025年宅基地退出专项计划,并申报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一条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基础上,优先保障本村村民宅基地和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需求。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渔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为宅基地有偿退出和财产实现搭建渠道。探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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