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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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充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研究生课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系、所)作为研究生课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管理与质量保障工作。第二章课程开设第三条研究生课程指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或经批准面向研究生开设,供全校达到课程学习要求的研究生、本科生及访学学生修读的课程。第四条研究生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分为公共必修课、学科专
2、业必修课、选修课等,并根据学生修读和开课单位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研究生公共课一般为3个或以上学院的研究生参加学习,且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不少于30人的课程。专业课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设,选课人数一般应达到5人以上。连续三年未开出的课程不再开设。第五条研究生课程实行目录管理,以现行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教学实际需求、当年可正常运行的课程在开课目录中列出,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凡培养方案中列出的公共必修课与学科专业必修课必须列入开课目录,选修课可以增减。公共课开课目录由研究生院维护,专业课开课目录由开课单位维护,研究生院通过“系统”统一发布。第六条研究生新开课
3、程由主讲教师向课程开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单位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院组织的专家组审核后开设。已停开课程需要再次开课时,需按照新开课程重新申请开课。第七条所有研究生课程开课前均需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牵头编写,经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讲授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并在学校“在线教育综合平台”发布。第三章授课教师第八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课程主讲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承担课程教学学时一般不低于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第九条研究生课程授课团队由开课单位组建,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动态调整团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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