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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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印章指经过合法程序刻制的XX大学财务处公章、XX大学合同专用章、XX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银行印鉴)、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的管理是指对财务印章的申请刻制、保管使用、变更与移交、遗失与注销、印章的档案管理等。第三条学校财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手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包括印章刻制申请、保管、领用、移交(交接)、变更、注销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XX大学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第二章财务印章刻制、变更、遗失和注销规定财务印章
2、刻制规定如下:(一)XX大学财务处公章、XX大学合同专用章、XX大学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根据XX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刻制,同时向学校办公室办理备案。各科科长办理相关的领用登记手续。(二)发票专用章和单位名称的业务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的刻制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刻制。第六条财务印鉴是指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一般情况下设置使用的财务印鉴不得少于两枚,即: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章。财务负责人章根据学校任命文件及时更换。第七条XX大学财务专用章刻制三枚(用于事业账、基建财务账、收费业务各一枚),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和负责人印鉴章,只能各刻制一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学校办
3、公室审批。第八条原有印章发生破损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注销旧印章并刻制新印章的,由财务处按刻章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后刻章。重新刻制的印章文字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资区别。财务处办理财务印章的更换使用、注销和备案等档案管理。第九条原有印章发生遗失或被抢、被盗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同时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声明生效时财务处依据上述程序申请财务印章的刻制、注销和备案手续。第十条单位发生注销时,根据学校的程序和要求,由财务处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财务印章保管及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一)财务处公章用于对外的各种文件、公文、报表;与开具的各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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