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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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环境下的电力零售交易。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第二章市场主体第四条参与电力零售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包括新装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第六
2、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第三章交易组织第七条电力零售交易以双边交易方式开展。双边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通过自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的交易。第八条零售用户在每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第九条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一)结算关键要素填报。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录入后续月份的天津电力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附件2-1),各月合同电量和电价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电价方式填报,结算关键要素以自然月为最小填报单位,最长12个月,不得跨自然年度。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据此开展零售结算工作。电力交易平
3、台录入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果二者有差异,以电力交易平台录入要素为准。(二)结算关键要素调整及撤销。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可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对后续月份的结算关键要素进行调整及撤销。第十条未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结算关键要素的零售用户,其全部用电量暂按批发市场用户超用电量价格结算,待保底电价相关政策出台后按保底电价进行结算。第四章交易电量第十一条合同电量合同电量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约定的电量。第十二条偏差电量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部分
4、定义为少用电量(记为负值),二者统称偏差电量。第十三条有绿电需求的用户可预留部分电量用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要求执行。第五章交易电价第十四条零售用户到户价零售用户到户价由合同电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算价格、网损平均购电价新增损益折算价格组成。对于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他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合同电价合同电价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中约定的平段电价,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第十六条输配电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发布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相关规定执行
5、。第十七条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算价格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算价格为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对应的平均购电价格与现行输配电价核价中核定的平均购电价格相比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第十八条网损平均购电价新增损益折算价格网损平均购电价新增损益折算价格为电网企业统一购买网损电量的平均购电价格(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网损电量的平均购电价格)与现行输配电价核价中核定的平均购电价格相比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第十九条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在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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