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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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xxxx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O第一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第二条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学生所在班级实事求是建立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2、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我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
3、一般不得更名。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第三章评价第六条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第七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八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第十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各
4、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学生的毕业、结业。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十一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第十二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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