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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全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全区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但违法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进行快速办理的方式。第三条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从快。遵守法定办案程序要求,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
2、分。(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依法取证、权利义务告知等办案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二)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四)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
3、违法嫌疑人涉嫌犯罪,或者共同违法活动中部分违法嫌疑人不适用快速办理的;(五)违法嫌疑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六)违法嫌疑人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七)违法行为涉及卖淫、嫖娼、毒品的;(八)属于涉恐行政案件的;(九)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前款第(三)项是指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可能适用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第六条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明确表示其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程序。违法嫌疑人不同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第七条对违法
4、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全程录音录像。除违法嫌疑人,对带至公安机关的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不再制作询问笔录。对需要现场即时询问的证人(如上网人员、住宿旅客、现场目击证人等),办案人民警察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当场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询问笔录。开展录音录像前,应当对录音录像设备的时间进行校准,录音录像内容应当能够完整清晰反映执法主体、执法地点、执法对象、权利义务告知等内容。(二)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或者使用计算机制作自书材料。办案单位
5、应当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自书材料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的,并有其他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办案单位可以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三)办案机关应当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简明扼要且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前款第(一)项以录音录像代替询问笔录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当上传办案系统并刻盘入卷。在必要时,可对录音录像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第八条对于快速办理的下列常见案件,取得以下基本证据,并能够相互印证的
6、情况下,可以呈批处罚:(一)赌博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材料、现场执法音视频、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同案人陈述材料等。(二)殴打伤害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材料、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材料、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物品毁损情况照片等。(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材料、证据保全文书、盘问检查笔录、管制器具照片等。(五)违反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材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证人证言等。(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材料、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七)违反
7、交通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材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证人证言、酒精检测数据记录等。其他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并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以呈批处罚。第九条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第十条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第十一条快速办理案件由派驻、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核
8、人员应当对案件是否符合快速办理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派驻、专兼职法制员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优秀法制人才担任办案单位派驻、专兼职法制员,提升案件审核能力。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派驻、专兼职法制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快速办理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十二条对快速办理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9、处罚前告知可以由办案人民警察口头方式当面进行,告知过程应当录音录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第十四条快速办理的案件,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自愿接受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第十五条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六条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当及时上传至有关信息系统,同时刻盘保存。作为证据材料的录音录像光盘应当随卷长期保存,审核审批时可以查看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播放光盘。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卷宗,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在卷宗封面上加盖“快速办
10、理”标识。第十七条在已建办案中心(区)内,可以相对固定区域(室),配备书写台、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设施,使之具备自书材料书写功能。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仍然在办案中心(区)相关功能室进行。不应将快速办理案件涉案人员带至办案区以外的其他场所。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警察办理快速办理案件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执法办案系统,加强对快速办理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办案单位、办案人民警察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九条本规范没有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本规定
11、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附件:1.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样本)2 .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自书材料工作要求3 .视音频取证工作要求4 .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记录(样本)5 .被侵害人、证人自行书写记录(样本)6 .XX公安局笔录(样本)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样本)因本案符合快速办理条件,我单位拟采用快速方式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案件至迟在48小时内办理完毕。二、公安机关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调查取证:(一)接收自行书写自述材料;(二)通过录音录像方式代替书面询问笔录记录现场勘查、检查、辨认过程。三、公安机
12、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四、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五、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嫌疑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4 .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二)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提供虚假供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
13、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四)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五)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六)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有要求公安机关予以保密的权利。(八)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有关监督机关检举、控告。问:上述告知事项是否清楚?答:问:对采用快速办理有无异议?答:
14、签名:签名日期: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自书材料工作要求一、当事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自行书写。二、当事人及证人在公安机关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应当提供自书材料格式模板,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三、公安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及证人自行书写提供相应的书写台、笔墨、电脑、打印机等条件。四、违法嫌疑人在首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自行书写材料时,应在材料首部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情况。必要时,
15、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被侵害人及证人自行书写时,应当载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基本情况。五、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捺指EJ如有涂改,涂改处应当捺指印。打印的书面材料,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六、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材料页数等内容,并签名确认。视音频取证工作要求一、视音频取证是指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现场勘查以及辨认过程,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二、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询问过程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询问过程应做到语言清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应围绕证明违法行为事实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不得诱供、逼供。(二)开始询问时,应口头告知当事人及证人本次询问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录音录像可按照笔录制作的要求进行,一般应摄录询问人民警察身份告知、当事人或证人身份核实(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权利义务告知、陈述等环节,具体过程应在录音录像中完整体现。(三)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问明其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