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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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洁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并开展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实现全程可追溯,保证质量。一、科室设置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二、人员配置(一)至少有1名具有消毒供应管理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二)至少有1名具有5年以上医院感染管理经验的护士。(三)
2、至少有3名具有3年以上消毒供应工作经验的护士,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至少有2名消毒员,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证。(五)至少有2名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六)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其他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基本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85%,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应急供水储备、蒸汽发生器备用设备、压缩空气备用设备等,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保证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正常运营。(二)设置1个硬器械(金属、橡胶、塑胶、高分子材料及其他硬质材料制造的手术器械、硬式内镜等)清洗、消毒、干燥、检查、包装、灭菌、
3、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设置1个软器械(手术衣、手术盖单等可阻水、阻菌、透气,可穿戴、可折叠的具有双向防护功能的符合手术器械分类目录的感染控制器械,不含普通医用纺织品)清洗、消毒、干燥、检查、折叠、包装、灭菌、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四)设置1个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灭菌)、干燥、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五)开展医用织物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标准。(六)应当设净水处理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七)应当设配送物流专业区域,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八)应当设办公及更衣、休息生活区,占
4、总面积的10-15%。(九)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十)开展微生物或热原等检测,应设置检验室。(十一)应当设置污水处理场所。(十二)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四、分区布局(一)主要功能区去污区,检查、折叠、包装及灭菌区,无菌物品存放区及配送物流专区等。(二)辅助功能区集中供电、供水、供应蒸汽和清洁剂分配器、医疗废物暂存处、污水处理场所、集中供应医用压缩空气、办公及更衣、休息生活区等。(三)管理区质量和安全控制(包括检验室)、医院感染控制、器械设备、物流、信息等管理部门。五、基本设备根据规模、任务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设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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