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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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讲义)日前,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以修正案形式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则的修改背景现行规则由我部于2016年公布,主要规范了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不断完善航空情报服务有关制度,充实了情报服务内容,就跑道表面状况的评估和报告形成了新的规则。为此,有必要对涉及到的规则作出相应修改。第二部分:规则的修改内容一是对
2、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建立的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增加了确保航空情报准确性、及时性、完好性等要求。二是优化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与审核机制,增加了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对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核实、颁发、符合性检查等要求。三是在航行通告方面增加了无线电频率干扰、航天活动、烟花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以及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雪情通告等内容。第三部分:规则的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
3、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
4、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二)符合规定的格式;“(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签订原始资料提供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要求,确保及时和完整地提供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协调、定期培训I机制;建立资料定期符合性检查机制,对发布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校核;建立航空资料和航空
5、情报原始资料的复核机制,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用等情况反馈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六、将第八十七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未在航空资料中公布的障碍物、军事活动、航空表演、航空竞赛、大型跳伞活动、无线电频率干扰、航天活动、烟花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的出现”。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五项:“(二十五)影响空中航行的冲突区,包括有关该冲突威胁的性质、范围和后果”。七、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满足跑道表面状况通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原始资料自动
6、失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提供新的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根据跑道表面状况原始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及时发布雪情通告。”八、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雪情通告自动失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新的跑道表面状况报告原始资料后,应当及时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上一份雪情通告同时失效。“雪情通告出现错误时应当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不得签发雪情通告更正报,错误的雪情通告同时失效。“失效的雪情通告不得作为运行依据。”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
7、调整,重新公布。第四部分:规则的全文学习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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