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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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关于印发XX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两法衔接办(2018)1号)XX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2、民法院办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案件)衔接工作。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按照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附件1),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或者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四条案件的移送原则上按照监
3、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移送或配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统一协调处理。由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涉嫌犯罪行为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案件移送前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依法给予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在案件移送前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
4、后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
5、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应急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移送标准和证据要求,对移送案件的调查情况、证据材料、处理意见等进行审核,分别提出建议移送或者建议补充调查、完善证据等的审核意见。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和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二)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相关现场笔录等;(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XX论,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或者曾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和材料。案件移送书以及移送材料目录,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收,在接受案件材料24小时内,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三)对移送材料不全的案件,制
7、作案件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3日内补正。第十条公安机关对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3日内,组织进行立案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时限不超过7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时间可以XX至30日,并在批准XX之日起3日内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应急管理部门补充调查。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补充调查时,因技术条件、执法权限等限制无法独立完成调查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
8、协助调查或者经协商后由公安机关自行查证。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应急管理部门,并退回所有案件材料。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交接双方在涉案物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涉案物品移交前,应急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确保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结交接手续。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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