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询价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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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询价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组织实施的询价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1)130号)、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中心与需求单位共同承担采购人职责;委托单位委托集采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项目”),委托单位履行采购人职责。第三条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委托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本
2、程序。国有金融企业委托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参照本程序执行;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Q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参照本程序执行;委托协议和询价通知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程序所称评审工作,是指询价采购项目询价、确定成交等工作。第二章询价第五条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中心或者需求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组建询价小组;委托项目由集采中心或者委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协议的约定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组建询价小组Q第六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在询价通知书确定的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询价地点,签收保存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
3、件为无效文件,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拒收。第七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开启录音录像后,宣布询价评审正式开始,提醒询价小组成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和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评审现场。第八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组织询价小组成员签到,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需求单位、委托单位代表授权函,宣布询价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告知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九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询问询价小组成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询价小组推选组长,需求单位、委托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组长Q第十条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
4、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由询价小组组建主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集采中心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集采中心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询价通知书和所有响应文件,询价小组组建主体择期重新组建询价小组进行评审。集采中心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询价小组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第十一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集体开启、宣读、记录供应商报价一览表。询价小组成员及供应商代表对报价记录表进行签字确认。供应商授权代表离场。第十二条询价小组确认询价通知书。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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