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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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某某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某某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某某学院研究生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2、:(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三)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四)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为:(一)从符合“三好学生”候选资格的学生中推选;(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第六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一)从获得“三好学生”候选资格的学生中推选;(二)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社会工作等方面,事迹突出,得到公认好评;(三)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四)在学期间至少获得两次“三好
3、学生”荣誉称号。第七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一)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在学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四)在学生活动、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五)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第三章评选比例第八条“三好学生”比例为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从学生会(含所团委学生委员,下同)、各班级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2讹第十条“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评选推荐,上报研究生院综合评定,比例为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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