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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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成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第三条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会同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预算单位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
2、工作。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信息公开、与预算挂钩、与考核问责相结合等。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第七条财政部门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及时反馈部门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整完善。第八条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审核意见同步反馈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预算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财政部门。第九条财政部门在实施重点绩
3、效运行监控时,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并督促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主管部门将自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提出纠偏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第十条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财政部门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或反馈书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整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要在收到反馈文件或反馈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在整改完善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针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第十二条各主
4、管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提醒,视情组织整改情况抽查复核,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酌情暂停资金拨付、扣减当年度财政资金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绩效自行监控结果、绩效自评结果、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及各类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抽评情况、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大。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绩效运行自行监控、绩效自评及部门重点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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