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学院实施全日制本科层次学历教育,依据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学院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按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具有我院本科学籍的学生,拥护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已较好的掌握本学科专
2、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查具有毕业资格且没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而作结业处理。(二)在校内各类考试中作弊,或因考试违纪受过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S)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舞弊。(四)除本条(二)、(三)所列情况之外,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受纪律处分未解除。(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在校生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后,如果本人认错态度端正,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
3、,可以申请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一)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二)代表学院在省、市级(含)以上各种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市级二等及以上奖,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或取得全国比赛获奖名次。(S)通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优秀。(四)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五)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专业论文(作者单位署名学院,知网可查)。(六)获得国家授权专利(作者单位署名学院)。(七)在校期间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函或录取通知书。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提示](https://www.1wenmi.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