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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打造“教学用相长、产教研融合”办学特色,全面推进学院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不断提高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逐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实训单位的合法权益,参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习实训是对接受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所进行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实习专指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培养学生职业岗位工作能力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训专指在学校控制状态下通过模拟实际工作环境、完成实际工作案例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应用能力训
2、练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条实习实训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专业和从业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学院实践教学体系的核心部分,应当依法组织、有计划实施。各种各类实习实训活动均须依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做调整的,应当报请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条实习实训是学生在读期间必修的教学环节,应当规定学分标准,具体学分值由教务处核定。学生未参加实习实训或虽然参加但未能修得该项学分的,允许重修;不参加重修或重修后仍未能取得该项学分的,不予毕业。第五条实习实训的实施依据各个专业的类型特点、办学条件和培养规格确定。实习实训可以通过专业实训形式完成,可以通过岗位实习形式完成,可以通过专
3、业实训与岗位实习相结合方式完成,具体采用方式由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做出规定。第六条各专业的实习实训一律从第七学期开始,根据各专业实习实训方案要求可以适当向第八学期延续。原则上实习实训起始时间不得随意提前或拖后,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须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第二章专业实训第七条专业实训是专业理论知识教学结束后的后续教学环节,是学生从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向专业应用技术学习延伸的必要过程。原则上,专业实训内容应当以专业通用技术和专业专项技能训练为主,适度开拓创新型项目的训练内容。第八条专业实训应当主要依托与专业培养密切对接的实训平台来完成。校内专业实训平台要依据职业标准或企业岗位技术规范建设,要加强专业实训
4、平台的技能操作训练功能,推广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项目式训练,强调专业实训项目的功能应用性和工艺规范性。第九条提倡以引企入校、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院共建共享生产性专业实训基地。允许以学院名义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指导等方式委托校外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完成部分专业或项目的专业实训任务。拟采取对外委托方式完成专业实训任务的,事先须报请学院批准。第十条学生个人申请到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训机构完成专业实训任务(简称个人外委),事先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拟参训校外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师资、培训项目等方面材料供系(部)审核。学生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5、个人外委实训的具体事宜(个人与外委机构签订委托实训协议书、向外委机构缴纳实训费等)。个人外委专业实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第十一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建立健全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必须包含实习实训环节。实习实训环节的实施方案要紧扣专业培养方向和培养规格,要细化到实训项目、实训内容和实训目标要求。第三章岗位实习第十二条岗位实习是在学生完成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和经过教学过程初步专业应用技术训练后,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其中不具备独立操作能力需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部分辅助工作的称为跟岗实习;初步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且能够相对独立完成实际工作的称为顶岗实习。第十三条岗位实习开始
6、前,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体系安排制订岗位实习计划。岗位实习计划应当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等,要使学生充分了解岗位实习的目的、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实习成绩的考核标准。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安排学生岗位实习。所选择的实习岗位应当符合学院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对口或不贴近学生所学专业的岗位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含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各教学单位要协调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
7、排学生实习。第十六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实习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二)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S)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四)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五)顶岗实习的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六)实习考核方式。(七)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当在实习前将拟实习单位概况和实习协议文本提交学院审查,所选的实习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不予批准。未满18周岁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
8、的知情同意书。第十八条对经批准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所在系(部)要安排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保持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及时协助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和圆满完成岗位实习任务。第十九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自觉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实习过程中学生应当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第二十条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习地点、实习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岗位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所在系(部)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
9、做好相关记录。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第二十二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实训,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并建立实习实训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并由学院和实习实训单位备案后方可准许。第二十三条各有关教学单位应当与实习单位约定,由实习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
10、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处理相关纠纷所发生的法律费用等。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不得向学生收费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第二十四条各教学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九条委托校外机构对学生进行专业实训的,应当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费用由学院承担。学生依据本规定第十条以个人外委形式进行专业实训的,是否投保及投保何险种由学生个人决定,投保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其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院指导教师和实习实训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抚慰和善后工作。发生费用属于实习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
11、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由实习实训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实训)协议约定承担责任。第五章学生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学院和实习实训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实训学生的合法权益,实习实训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安排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三)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第二十七条各教学单位在组织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时,要事先与实习单位商定学生顶岗实习的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并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原则上支付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
12、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满足不了本条要求的,不得派送学生前往实习。跟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标准参照本条标准商定。第二十八条组织校外实习实训的教学单位应当向实习实训单位告知:实习实训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实训。(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实训。(S)安排学生加班或上夜班。第二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六章
13、成绩考核和资料归档第三十条学生实习实训成绩要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并纳入学籍档案。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可获得学分。第三十一条依托校内实训平台进行专业实训的,学生实训成绩由指导教师主持评定。委托校外机构进行实习或实训的,学生实习或实训成绩由学院派出的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实训单位共同考核评定。第三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当会同实习实训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实习纪律和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违规学生依法予以理赔。第三十三条各教学单位要对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生成的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一)实习(实训)协议。(二)实习(实训)计划。(S)学生实习(实训)报告。(四)学生实习(实训)成绩考核结果。(五)系(部)实习(实训)工作总结。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发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院学生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此前关于实习实训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